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會費收取及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為了保證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履行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所需要的費用有穩定來源,規范會費的收取與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社會團體會費政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均按本辦法的標準繳納會費。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
第二條 本會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和為實現本會章程規定的職能所需的費用,以及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經費。
第三條 根據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團體會員規模,參照歷年經費支出情況并考慮今后的發展,確定本會會費收取的原則是:合理核定、預算控制、滾動使用。
第四條 按照會員單位權利與義務相銜接的原則,依據《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確定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30萬/年;
(二)副會長單位10萬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1萬元/年;
(四)會員單位3千元/年。
第五條 協會分支機構會費執行本會標準,不另行制定會費標準,不重復收取會費。
第六條 會費收取按年度一次繳納,各單位應在每年8月31日前向本會指定銀行繳納。新發展會員在批準加入協會兩個月內,按標準繳納會費。
第七條 繳費確有困難的會員單位需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后予以減免。未經批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費收取方式,原則上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本會按照規定出具山西省財政廳監制的山西省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第九條 會費實行預算管理。每年由本會秘書處編制年度預算、決算,經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十條 會費使用范圍:
(一)本會日常辦公支出;
(二)用于會員的服務性支出;
(三)開展本會業務活動和會議的支出;
(四)本會聘用的(非派駐)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支出,以及為完成專項業務工作所聘用的專家費用支出。
(五)與本會相關的其它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繳和管理,應按照財政部、民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年度會費收支情況,由秘書處提出收支報告,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向理事會報告。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事和會員的監督。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如需要調整,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為會員代表大會。原《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會費征收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山西電力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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