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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等评价管理办法
來源:管理 發布時間:2020年6月1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中國質量協會團體標準質量管理小組活動準則》,參照全國電力行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的有關規定,結合山西省電力行業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在于規范全省電力行業質量管理小組(以下簡稱QC小組)活動,正確引導QC小組活動的健康發展,保護和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鼓勵員工積極參與質量創新和持續改進的活動,不斷提升全省電力行業質量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電力行業各種類型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價和推薦工作。

第四條 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簡稱“協會”)秘書處是全省電力企業QC小組活動的推進中心,負責QC小組活動的日常管理、活動指導、培訓教育、成果評價發布推優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評價原則

第五條 QC小組活動要圍繞本企業的方針、目標及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開展活動,解決實際問題,取得顯著成效,其經驗具有普遍的推廣意義。

第六條 堅持學習《QC小組基礎教材》、《QC小組活動指南》等相關書籍,認真學習領會質量管理小組活動準則積極參與、實踐并傳播QC小組活動知識、經驗和有關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QC小組活動應堅持“小、實、活、新”的原則,以解決現場實際問題為主,要廣泛應用統計技術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鼓勵生產(服務)一線人員開展“創新型”課題小組活動。

第八條 “創新型”QC小組活動成果,在評價時,應考慮創新內容、創新效益、推廣價值等因素,給予適當加分。

第九條 參評的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必須真實,可靠,反對“倒套”等弄虛作假行為。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一切榮譽,并通報批評。

第十條 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價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評價標準”綜合評價QC小組活動的真實性、科學性、有效性和先進性。

 

第三章 評價條件

第十一條 QC小組的組建要從實際出發,采取自愿結合或行政組織等多種方式,可以在本班組、車間(部門)組建,也可以跨班組、車間(部門)組建。為便于自主地開展現場改善活動,小組人數一般以3至12人為宜。

第十二條 QC小組的成立,應以選定活動課題為前提。課題的類型主要有現場型、攻關型、管理型、服務型、創新型等。QC小組可根據需要,選擇適宜的類型開展活動。為了體現全員參與質量管理,可著重發展以工人為主體的生產、施工、服務“現場型”和“服務型”小組,同時組織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的“攻關型”和“創新性”小組,提倡工人、技術人員、管理干部三結合。

第十三條 QC小組成立并確定活動課題后,應向所在單位質量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如若QC小組選擇了新課題,應在開展活動前進行一次課題的注冊登記;若上一年度的活動課題尚未結束,尚不能注冊新課題時,應向單位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各單位要按年度將QC小組活動情況報送協會秘書處

第十四條 QC小組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戰略、方針目標,從調查分析本崗位、班組、車間(部門)的現狀入手,圍繞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改善管理、班組建設、提高效率、安全生產、科技開發、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優質工程、增加效益、提高素質、技術創新、創建心情舒暢與團結奮進的集體和整潔文明的場所等方面選擇課題。

為有利于取得活動成果,選擇課題由小組自選,也可采取車間(部門)推薦,領導指定或招標、承包的方法。

第十五條 QC小組要集思廣益,分工負責,按照“PDCA”(計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工作程序開展活動,做到現狀清楚,目標明確,對策具體,方法得當,措施落實,責任到人,并及時檢查、總結。

第十六條 QC小組活動要講究實效、生動活潑,發揚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不斷學習、借鑒、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努力做到專業技術、管理技術相結合,并根據實際需要,應用恰當科學方法和工具,以加速課題的實現。

第十七條 QC小組應由一名熱心于管理工作、業務知識較豐富、組織能力較強的人員任組長。組長的產生可以是自薦并經小組成員認可;也可以由小組成員共同推舉;還可由部門或主管部門領導指定。為提高小組活動的水平和有效性,QC小組可根據課題類型及難易程度聘請一至二名組織內外的管理或技術人員擔任顧問。

第十八條 QC小組活動自每年的三月份到下一年的二月份為一個年度活動周期。從小組組建、登記注冊、培訓教育、活動開展、成果發表到推薦表揚為一個完整的活動過程。

 

第四章 成果評價專家

第十九條 各級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專家應以經過省級以上培訓并取得評價資格的人員為主,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第二十條 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專家必須出以公心,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評價原則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級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專家由各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協會建立QC成果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由專家庫隨機抽取以確保評價的公正性和調動各方的積極性。

第二十二條 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過程及評價專家的公正性要接受群眾監督,各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作調查表,及時收集群眾意見并認真糾正。對公正性和評價水平較差的評價專家及時更換。

 

第五章 評價方法

第二十三條 QC小組活動成果發表層次:基層發表(車間、科室)、集團公司(企業)發表;全省發表。根據不同層次,提出不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基層發表時,可省略共性的步驟,突出體現小組特色和成果的關鍵內容。提倡在現場采用“一張紙”“一塊板”的發表方式。發表形式可以靈活多樣,不拘一格,提倡圖表化,避免模式化務求簡化、求實、有效。

第二十五條 成果發表后,可采用聽眾提問、發表人答疑的方法,加強溝通研討。評價專家要實事求是,根據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標準,予以客觀、公正、正確地評價。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優秀QC小組的評價,應采取活動評價與成果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并以活動評價為主。活動評價應將QC小組活動經常性、持久性、全員性、科學性作為主要依據。對以工人為主體的“現場型”和以創新為主的“創新型”QC小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評為優秀QC小組。

第二十七條 選拔推薦優秀QC小組要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逐級擇優推薦。取得同一成果的小組,不得重復申報。對擬推薦的國家級和全國電力行業優秀QC小組和質量信得過班組,協會秘書處可進行現場抽查,確保活動成果的真實性。

 

第六章 集團公司(企業)的成果評價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企業)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發表評價為輔。現場評價成績占總成績的60%,發表評價成績占總成績的40%。評價標準參照附表1,“創新型”QC小組評價標準參照附表2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企業)QC小組活動成果的現場評價,應安排在QC小組活動取得成果后2個月左右進行為宜,以確保成果得到時間的驗證。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企業)的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價,須有3名以上具有參加省級以上專業培訓并取得評價資格的人員作評價專家,并在評價表上簽字。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企業)在向上級推薦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時,應同時附上“現場評價”和“發表評價”。評價表應由評價專家簽字。

 

第七章 全省電力行業的成果評價

第三十二條 全省電力行業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價,分成果材料評價和發表評價。材料評價成績占總成績的85%,發表評價成績占總成績的15%,評價標準參照附表1“創新型”QC小組評價標準參照附表2

第三十三條 全省電力行業QC小組活動成果的發表,原則上采用微機投影的形式發表。每個成果的發表時間以15分鐘為限,超時扣分,每超時1分鐘扣發表總成績的1分(超時不足1分鐘按1分鐘計)。

第三十四條 全省電力行業評價小組的評價專家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省級以上評價資格的應不少于評價專家總數的60%,其他評價專家可由相關專家或負責質量管理的領導擔任。

第三十五條 根據QC小組活動成果材料評價和發表評價的綜合成績,?擇優推薦參加省質協、水電質協和中國質量協會優秀QC小組評選。

 

第八章 質量信得過班組的評價

第三十六條 質量信得過班組本著自愿申報和優中選優的原則,由各企業選拔、推薦。

第三十七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質量信得過班組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報送協會秘書處。

第三十八條 質量信得過班組要制定本班組活動計劃、實施措施,結合企業和班組實際情況開展活動。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以提升產品、服務質量為目標,以顧客為關注焦點,注重現場管理,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健全、落實。

(二)班組成員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服務意識,在綜合素質、業務技能水平、執行力和創新力等方面持續提升。

(三)班組成員積極參與群眾性質量改進活動,運用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采取各種與企業相適宜的質量工具,有組織地開展班組建設和質量改進活動。

(四)班組活動目標完成率在本企業突出,班組產品、服務質量達到同行業、同工序先進水平。現場活動記錄齊全,相關活動結果得到顧客確認,滿意程度高。推進工作有特色,并具有普遍推廣意義,做到“自己信得過,用戶信得過”。在近三年內班組開展質量改進活動的小組曾獲得省電力行業及以上質量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QC小組等榮譽稱號。

(五)班組近三年無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第三十九條 申報質量信得過班組,要求介紹班組質量管理活動主要做法及特點的文字材料(3000-5000字),同時填寫《電力行業質量信得過班組自評表》(附表3)

 

第九章 發布與推薦

第四十條 對各級獲得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各單位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小組成員進行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山西省電力行業優秀QC小組和推進質量管理活動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企業領導人、優秀推進者,由協會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并進行宣傳與表。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委和山西省的有關規定,比照科技成果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協會推薦榮獲全國電力行業、山西省級的優秀QC小組、質量信得過班組稱號,所在單位應對該小組主要成員、分管QC小組的工作者和質量部門的領導給予獎勵,同時給予優先參加有關質量管理知識的學習深造機會。

第四十三條 為鼓勵創造更高質量的成果,對榮獲山西省電力行業一等優秀QC小組、質量信得過一等班組,由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對經協會推薦榮獲全國優秀QC小組,由協會予以通報表揚建議獲得優秀成果的單位給予物質獎勵。

章 附 則

四十四條 山西電力行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評價不收取申報單位費用。評價所需費用,由協會支付。

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41日起執行。原《山西電力行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評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