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XPEPA)。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省內電力相關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自愿聯合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一個自律、中介、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為宗旨,根據會員單位需求,反映合理訴求,以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和會員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參與行業管理,維護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山西電力事業的健康、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會址:山西省太原市南肖墻5號,郵政編碼:03000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
(二)調查研究電力行業改革、發展與管理的共性問題,結合山西省的實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山西省電力行業調查分析,發布山西省電力行業信息。
(四)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重大問題和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山西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六)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省內相應的實施細則,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七)組織山西電力企業開展創新活動,交流、推薦、推廣電力創新成果。
(八)指導山西電力企業加強管理,接受企業委托,提供咨詢服務。
(九)開展山西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接受企業委托,提供相關服務。
(十)參與山西省電力行業的技術改革、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等前期調研、論證。根據行業發展,組織開展電力新技術研討、交流、展會。
(十一)組織開展全省電力行業人才培養、教育培訓工作,通過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為企業、行業提供智力支撐。
(十二)組織開展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團組織的交流活動。
(十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開展全省電力行業文化研究和文化建設活動。? ??
(十四)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相結合的組織制度。凡在山西省境內的電網、發電、電建、用電企業、科研院所、綜合電能服務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凡從事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高管等人才,經本會聘請亦可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行業協會;
(三)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解決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遵守本會行規行約;
(四)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六)在本會內部交流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由常務理事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或變更本會重大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于會員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非重要的內容或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
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本會設立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愿為會員服務;
(五)遵紀守法,勤勉盡職,無刑事處罰記錄,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因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擔任,并履行法定程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會長、秘書長。本會會長、秘書長不由同一人兼任,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監督、檢查本會的財務工作;
(三)監督本會負責人及理事、常務理事履職情況;
(四)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精干高效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為了保證本會的規范運作,應建立健全科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必須事業心強,熱愛本會工作,工作認真熱情高,組織協調能力強,有開拓創新精神,熟悉電力業務。
按本章程規定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和聘用的會員單位人員,選派單位應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落實其崗位職務、工資福利等各種待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咨詢活動等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會費收取及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嚴格執行稅收征免稅政策,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減免稅手續。接受稅務部門對涉稅行為進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及稅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轉增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山西電力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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